吴亮律师
解析:
通常而言,当公安机构认定某被拘留者具有需要进行逮捕的必要时,应在当事人被拘留之后的三日内,提出申请并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严密的审查核准程序。
然而,在特定的特殊情况下,该期限则有可能依法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。对于那些流窜作案、多次作案或者与他人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来说,其审核核准的时间更是可以相应地延展至长达三十日之久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一条
【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】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,认为需要逮捕的,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,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。在特殊情况下,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。
对于流窜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,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。
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,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,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,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。对于需要继续侦查,并且符合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条件的,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总得来说吧,公安局如果觉得某个被拘留的人需要正式逮捕的话,最多只能在被拘留后的三天内提交给检察院审批,当然了,这还得看具体情况。有时候,如果他们有特别的理由,提交审批的时间就可以宽限到第四天。而对于那种到处乱跑、老做坏事且跟别人一起做坏事的大坏蛋的话,提交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到整整三十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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